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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有品牌:何时被视为制造商

拥有自有品牌的零售商须承担制造商义务,包括电池护照。

更新于 2026年10月

许多零售商以自有品牌销售由亚洲制造商生产的电池和储能系统。对电池法规而言,关键不在于谁制造电池,而在于以谁的名义将其投放市场。贴上自己的品牌,通常就意味着要承担制造商义务,包括电池护照方面的义务。

角色一览

  • 制造商:制造电池或委托设计或制造电池,并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销售,或为自身目的投入使用(第3条第1款第(33)项)。
  • 进口商:在欧盟设立,并将来自第三国的电池投放市场(第(64)项)。
  • 分销商:在市场上提供电池,且既不是制造商也不是进口商(第(65)项)。
  • 投放市场:电池首次在欧盟市场上提供(第(16)项)。

自有品牌意味着制造商义务

第44条明确规定,在以下任一情况下,进口商和分销商即成为制造商:

  • 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将电池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((a)项)。
  • 对已投放市场的电池进行可能影响其符合要求的改动((b)项)。
  • 改变已投放市场的电池的用途((c)项)。

此时第38条规定的所有义务都适用于他们。您是否接触过电芯并不重要。

典型情况

  • 您在中国定制带有您标志的电池并进口:您同时是制造商和进口商。您将电池投放市场,并负责护照。
  • 您从欧盟境内的批发商处采购,其交付的电池已带有您的品牌:您仍被视为制造商(第44条(a)项)。请书面约定由谁首次将电池投放市场并创建护照。
  • 您以制造商的品牌转售电池:您是分销商。您不创建护照,但在销售前须核查CE标志、第13条规定的标识、随附文件以及生产者在生产者登记册中的注册情况(第42条第2款)。
  • 您改动电池或将其用于不同用途:您根据第44条(b)项或(c)项成为制造商。

这对电池护照意味着什么

  • 如果由您将电池投放市场,您就要对护照的准确、完整和最新负责(第77条第4款)。您可以书面授权服务提供商;责任仍由您承担。
  • 您为每块电池分配唯一标识符(第77条第3款),并以您自己的账户在欧盟登记库中注册。
  • 在护照中,您以制造商身份出现,并注明名称、品牌和地址。生产地点则填写实际工厂。
  • 您编制技术文件,委托进行合格评定,以您的名义出具欧盟符合性声明并加贴CE标志(第38条第2款和第3款)。您须将文件保存十年(第38条第4款)。
  • 您的名称、地址、型号标识以及序列号或批号须标注在电池上(第38条第6款和第7款)。

相关数据掌握在代工制造商手中。因此,请在合同中确保数据交付。如果代工制造商向您供应电芯或模块,就必须免费向您提供必要的信息(第39条)。

其他义务

  • 生产者登记册:以自有品牌转售其他制造商电池的一方,在生产者延伸责任方面也属于生产者(第3条第1款第(47)项(b)目)。在德国,您须在Stiftung EAR注册并参与回收。
  • 自2027年8月18日起承担供应链尽职调查义务,前提是您的净营业额不低于4,000万欧元。
  • 自2027年2月18日起,每块电池都须带有二维码(第13条第6款)。

自有品牌快速自查

  1. 电池或其包装上有您的名称或品牌吗?那么请按承担制造商义务处理。
  2. 针对每个型号书面明确由谁将电池投放欧盟市场。
  3. 向代工制造商索取附件十三的全部数据,并在合同中规定变更通知。
  4. 创建护照、打印二维码标签,并准备在欧盟登记库中注册。

您需要电池护照吗?回答两三个问题即可知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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